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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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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形成的文字材料。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是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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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相关知识。
【阅读导航】
一、概念及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
三、注意事项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范文
【正文阅读】
一、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各方作出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三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时,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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